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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成品就應該放到婚戀流通。
3
般,兒女結婚已經成,屬于成問題就應該由成自決,父母只權、建議權,但對兒女婚事沒決定權。
換而言之,“兒女事”, 需向打申請、需征得同(事先跟溝通、通,應該)。為啥麼.....抓個理由(比如“為兒女好”),就把干涉兒女婚事事兒得理直壯。原,麼反自己父母打著“為好”名義干涉自己自由,但,輪到自己父母,對待兒女們又變成“自己父母”。就“老以后,就成”?總之,們相信兒女選擇,相信兒女解決問題能力,或者,成之培養孩子些能力,成之后以“為好”之名兒女投射自己焦慮恐懼,并赤入局,兒女婚姻里刷。
既然得兒女婚事應該由算,既然擔子女婚得兜底,何如禁止子女結婚,永絕后患?,自己塌糊涂,自己結婚、交友、擇業、買、買股票、干事業都沒法到判斷準確,但只當父母,們就篤定自己判斷就正確、認定自己兒女伴侶絕。群界限清也根本懂對子女尊、信任為何物,教育、反駁,就為捍“父母以插兒女婚事”權利。“子女都結婚紀,考慮問題依然成熟”就Ta們育兒信條。
吧,都結婚依然敢主自己“爸廢特”“媽寶”,就應該跟“凡事都幫子女決定“爸媽”徹底鎖,回爐再造,結麼婚?代又代,把種培養模式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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