維克迫自己,把所案件綜起考慮,得條推斷:
第,兇應該,能徒步帶著被害到偏僻方殺拋尸。
第,兇起應該完全無害,至讓婦女兒童得親切種,旦藏群,就很難再把。
第,個肯定某種隱蔽精神障礙,而且極能性!
盡管事后調查證維克推斷部分都正確,但就目,維克仍然陷入局。
警方始全力調查性侵案科員、精神病、附作或者活。
然而,沒到任何線索。
又個過,兇又始殺。
第具尸至能叫尸,只剩個骨,個患唐氏綜征女孩。
第具尸所同,個男孩。
尸附個林里現。
男孩才 8 歲,兇但挖掉睛,還割掉部器官。
此,維克忽然現,犯個錯誤!
就,個男孩個鋼課女孩樣,都乘過公共交通具!
也就著,殺兇極能利用公共交通具作案,并之認定轎!
什麼樣才需頻繁乘公共交通,而且引起任何懷疑?
此,案件展已經超過警察們現認。
當蘇聯警察普遍認為,連環殺往往傾向于追殺同類型被害。
比如專殺婦女,專殺兒童。
但個兇,殺成女性,也殺未成女性;殺女孩,現還始殺男孩。麼樣個混雜殺?到底什麼樣,對麼同類型性暴力傾向?
警察懷疑過同 x 戀或戀 T 癖,現卻得懷疑,能就個徹徹尾神經病。
維克承認,遭遇警察涯最挑戰,位躲暗處對危險性復雜性,已經超越同代警方對犯罪理解。
正此,案件現逆轉:兇被逮捕!
切都結束?
第次交鋒
——累計 24 具尸,兇始摘除全部器官,并侮辱尸。
維克監獄里見到所謂「兇」:個智力障礙伙子。
見到伙刻,維克就,抓錯。
兇能條理殺并且留任何證據,能個智力障礙。
但警察們無所謂。
破案壓力太,們急需個替鬼。
警察們讓伙,輪番對嚴刑拷打。
為挨打,承認 11 起謀殺案,比警察們希望承認還。
萬事吉,現,警察只需到確「證據」,就能宣布破案。
個伙顯然個完美嫌疑:精神障礙,乘公共交通具,更妙,認罪呀!如果干,為什麼認罪呢?!
警察們始讓伙帶們指認犯罪現。
太搞笑,壓根犯罪現里。
警察們主把帶到案現附,但只轉圈圈。
然后警察就暗示往個方向,青就呵呵始「指認」